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案件直击

湾沚法院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提供法治护航

日期:2023-11-24    作者:朱凯利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今年以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围绕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法治需求,打好权益保障、纠纷化解、法治宣传等法治“组合拳”,不断提升新兴领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切实增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法治获得感和满意率。


案情回顾:陈某某受某电子商务公司聘用从事骑手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资组成为“工资+提成+早夜班补贴+公里数补助”,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合同还对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做了约定。陈某某在某天送餐过程中与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向湾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湾区人社局对陈某某予以认定工伤,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湾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湾区政府对工伤认定予以维持,某电子商务公司遂向湾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基本涵盖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质上为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因此某电子商务公司与陈某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对湾沚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予以认可,判决驳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外卖小哥由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不固定,其薪酬的发放形式也与固定工资模式不同,外卖小哥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认定,而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对于新业态模式下劳动关系类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制度,为劳动者营造更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行业整体的健康良性发展。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 址: 湾石路与金辉路交叉口
皖ICP备13004557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湾沚法院微信公众号湾沚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