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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保全期间,次债务人违反消极义务私自处理债务需担责

日期:2023-11-28    作者:朱凯利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引言: 债权保全是法院为保证当事人诉讼目的或执行目的得以实现,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的一种临时控制措施,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债权在被保全后能否再转让第三人呢?


案情回顾:刘某某申请汪某某强制执行一案,湾沚法院对汪某某在某劳务公司处的到期债权作出了冻结裁定,要求某劳务公司协助执行。裁定生效后,某劳务公司仍然私自将汪某某的到期债权擅自支付给了第三人项某某。


该行为被发现后,法院要求某劳务公司于五日内赔偿刘某某58000元,某劳务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是在其他行政单位的要求下支付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在作出生效冻结裁定并要求某劳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的情况下,某劳务公司本应履行协助义务,但其擅自向第三人项某某支付该款,明显妨害了司法行为。虽然某劳务公司提供音频称其是在其他行政单位的要求下行使的支付行为,但音频内容并不能达到某劳务公司的证明目的,且该抗辩也并不是某劳务公司擅自处分到期债权的理由。据此驳回了某劳务公司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在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协助保全人负有协助的义务,不得妨害保全。有关单位在负有协助义务时,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积极维护司法权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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