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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父履行  法护“未”来——湾沚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日期:2023-11-30    作者:芮萍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保障,家长应当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责任。202311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被告童某的监护人发出一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其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


     原告汤某与被告童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23年汤某向童某转账11600元以作借款,童某仅归还1000元,此后再未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童某未满十八周岁,无收入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因被告童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106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童某向汤某返还10600元,该款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支付。


    《家庭教育令》纠偏“不称职”行为!


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该案被告童某自小父母离异,跟随父亲及奶奶生活,其父对童某学习、生活漠不关心,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放任作为在校学生的童某养成了借用较大金额款项用于娱乐的不良习惯,以致学业荒废、债务缠身。


案件判决生效后,湾沚法院立即向童某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多关注童某生理、心理状况、学习情况及生活状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童某的全方位教育,引导童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帮助童某提高法律意识。


    家庭是孩子最好的课堂,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湾沚法院持续以司法力量引导和督促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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