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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076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1-17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076号

汪宝林:

原告奚之平诉被告汪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奚之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被告汪宝林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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