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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876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1-27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876号

鲍友正、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德迅物流有限公司

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周伟、鲍友正、胡爱华、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德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支付赔偿款400万元;

二、被告鲍友正、胡爱华、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德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原告缓缴),由被告周伟、鲍友正、胡爱华、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铸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德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沈军  0553-881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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