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320号
张定科:
我院受理原告汪裕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裕兵起诉: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8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