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828号
骆鹏飞:
我院受理原告合肥律之都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律之都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 一:判令被告戴慧平偿还原告合肥律之都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1030.55元及违约金6206.11元(违约金按代偿款的20%计算)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37236.66元;二:判令被告骆鹏飞对上述戴慧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2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