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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288号判决送达公告

日期:2023-12-12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4288 

高宗伟、郭美玲、芜湖县陶辛镇江南水韵大酒店:

我院受理原告胡朝南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宗伟、郭美玲、芜湖县陶辛镇江南水韵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朝南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373元,并以5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45%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胡朝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1元(原告胡朝南已预交631元,余未交),由被告高宗伟、郭美玲、芜湖县陶辛镇江南水韵大酒店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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