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819号
刘井书、周家坤:
我院受理原告陈昌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昌萍起诉:
要求被告终止租房合同,清理房屋所有物品,付清住房租金及水电费总金额1085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