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03号
王浩: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徽鸿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徽鸿置业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房屋贷款4071.4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4071.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3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