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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34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1]

日期:2023-12-12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4344号

魏涛

我院受理原告赵飞与被告魏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飞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3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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