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021号
张修美: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起诉: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2896.99元(截至2023年3月16日,透支本金54826.56元、费用3934.59元、利息4135.8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等约定支付);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