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437号
郭春林:
我院受理原告吴业水诉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业水起诉:
1、判令被告一、二、二、四立即给付工程款93260元,并自2012年1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