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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621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2-25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621号

陶善进:

原告武德贵诉被告陶善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善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武德贵支付劳务款84000元,并自2023年11月2日起以84000元为基数按同时间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950元),由被告陶善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88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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