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16号
陈龙: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一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一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起诉: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470元,以及自诉讼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