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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287号判决送达公告

日期:2023-12-2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4287 

崔江水

我院受理原告李伟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伟与被告崔江水之间2017年3月5日形成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崔江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伟支付租赁费12338.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崔江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的架杆共计605米(6米架杆80根、5米架杆20根、1.5米架杆10根、1米架杆10根)、十字扣件60个、转扣200个。

四、驳回原告李伟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54元,余未交),由被告崔江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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