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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再转贷  借贷合同无效

日期:2023-12-27    作者:许旻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在限定期限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8000元。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事关系,均在湾沚某企业上班。被告称因资金困难需要周转,于2023619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度小满”平台上贷款28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口头承诺贷款平台上的金额及利息均由其负责偿还。2023719日被告从企业辞职,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湾沚法院。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某与张某某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张某某在限定期限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8000元。

法官提醒:  

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虽然部分当事人表示转贷行为不存在获利或者纯粹为了帮忙,但转贷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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