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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436号判决送达公告

日期:2023-12-27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4436号 

杨成理:

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成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300元、利息2082.07元、罚息15611.71元,合计41993.78元(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4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243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由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425元,余未交),由被告杨成理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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