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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753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2-29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753号

江宜才

我院受理原告张艺研与被告江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江宜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艺研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由原告张艺研预交),由被告江宜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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