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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2-30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935号

芮和平: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芮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芮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5884.61元,并自2021325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架号LDC633T21E3072939)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芮和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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