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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法院:拒不出庭,也难逃法律责任

日期:2024-01-12    作者:芮萍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我买了保险,以为车子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保险公司去处理就行了”。王某的这一番话,让法官哭笑不得。


20221119日,王某驾驶车辆与程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受伤住院。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程某遂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王某和保险公司送达了相关材料。但到开庭时,作为被告的王某却未到法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尽管法官庭前多次电话联系王某,但王某均未接听或回复。承办法官只好依法按照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了开庭审理。


该案因王某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代为赔偿程某14万余元,王某在交强险之外,还需赔偿程某1.4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送达人员多次联系王某,但电话却仍无法接通,最终只能通过前期王某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王某收到邮寄的判决书后,着急地打来了电话,问到“我给程某垫付的医药费,你们怎么没有扣?”“还有我的车子也被撞坏了,他是不是也要赔我?”面对王某一连串的问题,承办法官只能告诉他,因他未到庭参加诉讼,垫付费用等问题均未在案件中处理。当法官问他 为何开庭前不接电话 ,开庭不参加时,王某难为情地说出了开头的话语。


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再次联系了程某,组织双方对垫付的情况进行确认,并协助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情况,对判决应赔偿的费用、垫付费用和车辆维修费进行计算,形成调解方案。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王某将赔款直接支付给了程某,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自己的权益靠自己维护。在发生诉讼纷争时,当事人作为自身权益的主导者,应当树立主体意识,主动接收法院开庭传票等材料,积极应诉,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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