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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252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日期:2024-03-0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湖南新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高祥、江西嘉田汽配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嘉田汽配有限公司、陈高祥、陈青俊、四川旭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2522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2522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3)皖02102522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3)皖02102522号执行裁定书之三、(2023)皖02102522号执行裁定书之四、(2023)皖02102522号执行裁定书之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缪鹏

联系电话:0553-8811495

        邮政编码:2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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