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宗先、南陵县辰星钙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兵与被执行人吴宗先、南陵县辰星钙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恢283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执恢28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3)皖0210执恢28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3)皖0210执恢283号执行裁定书之三、(2023)皖0210执恢283号执行裁定书之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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