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0执775号
樊磊:
你与北京祥云小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祥云小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7541.27元,并以本金7541.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利息至2024年2月6日为3449.98,自2024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4.8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415369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董园园
联系电话:19012536860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