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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和解啦!

日期:2024-03-09    作者:芮萍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法官,我们对调解协议都没有异议”。

36日下午1点多,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仍然站着六名当事人,但与来时不同的是,他们都在说说笑笑地等待着最后调解笔录确认签字。


李某是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2020711月,因项目建设需要,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混凝土销售合同》。项目开工后,某混凝土公司依照约供货完毕。202312月,双方经结算,某建设公司尚欠949万元货款未付。因某建设公司无力一次性付清货款,于是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约定分期还款,并将项目负责人嵇某、李某列为担保人。此后,某建设公司支付110万元后,又未能按约定还款,某混凝土公司遂将该某建设公司以及项目负责人嵇某、李某共同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仔细研究卷宗,发现某建设公司为外地公司,双方当事人也不在同一城市,考虑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双方当面沟通有利于纠纷化解,于是承办人积极与原告、被告沟通,协调双方来法院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不可能的,这样调解我们肯定不同意的!”调解刚开始,承办法官已经听到原告这样多次表达拒绝调解的意见。经了解,原被告在此之前就已经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面对原告的抗拒调解态度,法官仔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难处,某建设公司因未结算到工程款,故而无法及时支付货款。某混凝土公司则认为,这不是不付款的理由。

时间不断流逝,双方却仍僵持不下。承办人眼见面对面沟通无效,只能采取了“背对背”进一步挖掘双方的“难言之隐”。经过不断沟通,法官发现被告公司具有优良资产这一线索,承办人不断与双方公司分析利弊,也不停地思索着合理的引导方案。承办人提议,某混凝土公司给某建设公司一段时间收回工程款,如果被告无法收回工程款,可以通过抵押自身资产的方式进行贷款再还款。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努力沟通、引导,原告、被告均同意了承办人的意见,并同意签署调解协议。


“都下午1点多了,待会我们和原告他们再一起去吃个饭,法官你和我们一起吧”。被告李某笑呵呵地对承办人说。

“不了,我赶紧做好调解笔录,签字确认之后,你们快去吧!”承办人笑着婉言谢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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