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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合同粗糙证据失,鲜果纠纷怎定夺

日期:2024-03-26    作者:余韵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从事鲜果销售的甲公司和从事葡萄种植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种植的阳光玫瑰葡萄,收购标准为“口感底部含糖量不低于16度”。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定金至乙公司账户并完成了两次采摘,甲公司支付了货款,但双方在采摘过程中因葡萄的糖度问题纠纷不断。甲公司经抽样检测,认为部分葡萄糖度达不到16度,乙公司则认为果实已经达到采摘标准,要求对方继续采摘。双方一直沟通未果,此后采摘未能进行,乙公司遂于当年9月另寻买家售出葡萄。双方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赔偿甲公司租赁冷库的损失;乙公司也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赔偿乙公司降价销售的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发现确定违约与否需要确定案涉葡萄的质量是否合格,但质量问题作为审理重点却困难重重。

一、葡萄属于鲜活商品,诉讼时案涉葡萄有的已卖出,有的已腐烂,无法对再行鉴定,双方均没有及时的对案涉葡萄进行冷冻保存。

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极为粗糙,仅约定了含糖量,没有约定验收手续、检测方法,甚至对抽样合格比例都没有明确约定,也无法在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过于简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无法达成实施细则;双方即因葡萄的糖度问题产生争议后,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及时申请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也不安排共同检测或冷冻保存,均有怠于取证的过错。双方的粗放行为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以及产生的损失均有密不可分的责任。由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直接损失且和对方行为有必然联系,双方也仅是到了诉讼阶段才分别提出损失问题,其损失均非对方所能预见。故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的损失均不认可。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相当的过错,系双方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判决由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退还已收定金,损失各自承担,互不担责。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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