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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10执恢20对外委托事项告知书

日期:2024-04-1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对外委托事项告知书

丁美贤:

一、对外委托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拍卖(辅助工作)、变卖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二、除依申请或依职权指定某一机构办理委托案件外,均应采用自动摇号方式确定委托机构。自动摇号分为案件分组、确定备选、公示、摇号及结果公开共四步。

三、因特殊原因某些案件可能会限定价格、办理时限等条件,从报名的机构中随机产生委托机构。

四、因特殊原因某些案件需指定某个机构办理,指定方式包括依职权、依申请。依职权指定机构需经该院对外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依申请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经承办人同意、对外委托部门审核确定。

五、当事人应按照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鉴定材料,经人民法院质证审查认可后,再移送鉴定机构。当事人单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逾期不参加证据质证又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将该证据提交给鉴定机构鉴定。

六、所有对外委托案件均可在芜湖法院司法辅助案件管理系统(http:// 60.167.92.248:8100)或点击芜湖中院官网首页“司法辅助”链接查阅相关情况。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下,采用线上摇号方式选择机构的,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受理法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七、对需要勘查现场的鉴定,当事人应予以配合,不配合的不影响鉴定进行;

八、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对诉前鉴定程序可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告知。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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