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0执1108号
王小胜:
你与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5000.02元。自2023年4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暂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不拆过年利率24%)至2024年2月20日为41547.46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款项暂合计238047.48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470.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428966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联系电话:17755372682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