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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10执1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日期:2024-05-07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0执1154号

潘文海、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你与王万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0210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万才于20244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4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潘文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元(其中有本金600000元及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利息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400000元,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潘文海、潘文河、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2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219860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缪鹏

联系电话:18900536260

邮政编码:2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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