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建青: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邹建青、邹志君罚金、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3133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执313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3)皖0210执313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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