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芜湖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新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210执742号执行裁定书、(2024)皖0210执742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4)皖0210执742号执行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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