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奚志宏: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奚志宏与被执行人方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210执恢5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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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