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0执1244号
芮文军:
你与芮德银赡养费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芮德银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的赡养费112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185269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崔慧琴
联系电话:177303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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