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0执1268号
翟厚森:
你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翟厚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借款本金494869.4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6910.61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28日),自2024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8.82%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芜湖县添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617.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144662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联系电话:17755372682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