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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擅用明星姓名、肖像,被判赔偿18万

日期:2024-05-29    作者:芮道昌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企业利用明星的姓名、肖像来推广产品已成为大众熟知的营销方式,明星代言往往能快速提升产品的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但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星的姓名、肖像,极易引发法律风险。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明星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小明系中国内地影视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告某公司未经授权,为宣传、销售旗下多款品牌剃须刀,在其抖音、淘宝等线上平台,线下健身旗舰店中以产品标识牌、包装盒等形式,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致使原告无法接取相同或相似产品广告代言,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及负面社会评价。小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姓名、肖像,删除、销毁线上及线下侵权物料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姓名及肖像,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要通过抖音网络平台,故其赔礼道歉应当与侵权的影响范围相当,依法判决被告在其运营的抖音旗舰店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结合被告侵权时长、侵权的销售收入、主观过错、原告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权的商业价值以及被告后期补救措施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息诉服判,被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并支付了18万元的赔偿款,案件全部了结。


法官说法:

企业在使用明星姓名、肖像进行市场推广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取得明星授权,不可随意使用其姓名、肖像用于宣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同时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经济利益和持续发展的双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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